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志鴻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確定」、第6行「2月12日1時許」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2月11日23時許起」、第7行「猶騎乘」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竟仍於翌(12)日2時30分許,騎乘」、倒數第1、2行「經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並於同日3時37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2毫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志鴻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2度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仍未能記取教訓,本次又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82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顯見被告全然無視法律禁令,殊值非難,兼衡其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967號被告張志鴻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710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北交簡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1年2月12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3段與漢口街口附近某小吃店飲酒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居所。嗣於同日3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3段與漢口街口時,為警攔查,經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志鴻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檢察官劉東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莊佳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