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3,9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