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7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丙○○
17號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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