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7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雪麗┌───────────────────────────────────────────────────┐│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五一六八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3,000元│AA0000000│97年10月7日│││ 黃靜宜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五一六八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3,000元│AA0000000│97年11月7日│││黃靜宜│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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