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張通賢 債務人劉玟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