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祥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祥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兼衡附表編號1至12所處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16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分別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1萬元、1萬元、2萬元,應執行罰金2萬5000元確定,本院尚毋庸就其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曾定應執行刑│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8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109年2月2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月││法院108年度││臺中分院以109│察署109年度執││││││訴字第2508號││年度聲字第2592│字第3260號│├─┼────┼───────┼───────┼──────┼───────┤號裁定,定應執├───────┤│2│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7月19日│臺灣南投地方│109年3月21日│行刑有期徒刑4│臺灣南投地方檢││││月(共5罪)│106年7月19日│法院107年度││年6月│察署109年度執│││││106年7月24日│訴字第277號│││字第680號│││││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3│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24日│同上│同上││臺灣南投地方檢││││月(共3罪)│106年7月28日││││察署109年度執│││││106年7月28日││││字第680號│├─┼────┼───────┼───────┼──────┼───────┤├───────┤│4│詐欺│有期徒刑1年4│106年7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109年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月││法院108年度│││察署109年度執││││││金訴字第145│││字第7327號││││││號││││├─┼────┼───────┼───────┼──────┼───────┤├───────┤│5│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7月11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共2罪)│106年7月11日││││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327號│├─┼────┼───────┼───────┼──────┼───────┤├───────┤│6│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11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共2罪)│106年7月11日││││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327號│├─┼────┼───────┼───────┼──────┼───────┤├───────┤│7│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9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共4罪)│106年7月6日│臺中分院109│││察署109年度執│││││106年6月29日│年度金上訴字│││字第14997號│││││106年7月31日│第886號等││││├─┼────┼───────┼───────┼──────┼───────┤├───────┤│8│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7月13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共3罪)│106年7月21日││││察署109年度執│││││106年7月13日││││字第14997號│││││至同年月14日│││││├─┼────┼───────┼───────┼──────┼───────┤├───────┤│9│詐欺│有期徒刑1年3│106年8月14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共5罪)│106年8月16日││││察署109年度執│││││106年8月18日││││字第14997號│││││106年8月18日│││││││││106年6月29日│││││├─┼────┼───────┼───────┼──────┼───────┤├───────┤│10│詐欺│有期徒刑1年4│106年8月14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共2罪)│至同年月15日││││察署109年度執│││││106年7月3日││││字第14997號│││││至同年月4日│││││├─┼────┼───────┼───────┼──────┼───────┤├───────┤│11│詐欺│有期徒刑1年5│106年8月15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997號│├─┼────┼───────┼───────┼──────┼───────┤├───────┤│12│詐欺│有期徒刑1年6│106年7月7日│同上│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檢││││月│至同年月17日││││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997號│├─┼────┼───────┼───────┼──────┼───────┼───────┼───────┤│13│詐欺│有期徒刑1年3│106年7月7日│本院108年度│110年4月6日│經本院定應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月(併科新臺幣││訴字第445號││刑有期徒刑1年│察署110年度執││││1萬5000元)││││6月(併科新臺│字第1055號│├─┼────┼───────┼───────┼──────┼───────┤幣2萬5000元)├───────┤│14│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7月7日│同上│同上││臺灣苗栗地方檢││││月(併科新臺幣│至同年月8日││││察署110年度執││││1萬元)│││││字第1055號│├─┼────┼───────┼───────┼──────┼───────┤├───────┤│15│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7日│同上│同上││臺灣苗栗地方檢││││月(併科新臺幣│106年7月7日││││察署110年度執││││1萬元)(共5│106年7月7日││││字第1055號││││罪)│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6│詐欺│有期徒刑1年4│106年7月3日│同上│同上││臺灣苗栗地方檢││││月(併科新臺幣│││││察署110年度執││││2萬元)│││││字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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