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余麗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余麗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余麗美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28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8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9至17所示之9罪,亦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本院乃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附表:(受刑人高余麗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99年9月16日│99年9月22日│99年10月9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0年度調│臺北地檢100年度調│臺北地檢100年度調││機關│偵字第282號│偵字第282號│偵字第282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1450號│145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1450號│1450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92號(編號│字第5292號(編號│字第5292號(編號│││1-8業經臺灣高等法│1-8業經臺灣高等法│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4│5│6│├──────┼─────────┼─────────┼─────────┤│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7日│99年11月3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0年度調│臺北地檢100年度調│臺北地檢100年度調││機關│偵字第282號│偵字第282號│偵字第282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1450號│145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1450號│1450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92號(編號│字第5292號(編號│字第5292號(編號│││1-8業經臺灣高等法│1-8業經臺灣高等法│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7│8│9│├──────┼─────────┼─────────┼─────────┤│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99年11月4日│99年11月5日│100年8月16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0年度調│臺北地檢100年度調│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偵字第282號│偵字第282號│字第16249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450號│1450號│97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9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450號│1450號│971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92號(編號│字第5292號(編號│字第6155號(編號│││1-8業經臺灣高等法│1-8業經臺灣高等法│9-17業經本院101年│││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度審簡字第971號定│││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1450號定應執行拘役│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10│11│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100年8月21日│100年8月24日│100年10月23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字第16249號│字第16249號│字第16249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971號│97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971號│971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5號(編號│字第6155號(編號│字第6155號(編號│││9-17業經本院101年│9-17業經本院101年│9-17業經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定│度審簡字第971號定│度審簡字第971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3│14│15│├──────┼─────────┼─────────┼─────────┤│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100年11月20日│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14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字第16249號│字第16249號│字第16249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971號│97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971號│971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5號(編號│字第6155號(編號│字第6155號(編號│││9-17業經本院101年│9-17業經本院101年│9-17業經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定│度審簡字第971號定│度審簡字第971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6│17││├──────┼─────────┼─────────┼─────────┤│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8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字第16249號│字第16249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97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971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5號(編號│字第6155號(編號││││9-17業經本院101年│9-17業經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971號定│度審簡字第971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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