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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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與富邦商銀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具體釋明協商情形。
五、提出薪資明細表自97年1月1日起迄今之資料影本。
六、聲請人陳報現在外租屋,租屋處是否即為戶籍地?如否,應請說明於戶籍地址之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七、請說明每月支出每位子女扶養費6,250元之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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