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9月15日97年度審訴字第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竊盜存摺部分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李立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