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