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附民原告代號AE000-A108024附民被告 蔡侑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強制性交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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