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羽翔
胡青雲
黃艶珍 鄭錦川
吳美秀
吳信昌
張陳碧珠
顏秀芬 葉君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 律師被上訴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宜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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