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杰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㈡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7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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