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2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秀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秀鈴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秀鈴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7月5日入監服刑,嗣於102年8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