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選上訴字第4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4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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