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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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皇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皇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