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105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8號、10
5年度重國字第3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聲請承審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8號、105年度重國字第3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聲請人廖秀松並非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請求承審該事件法官為迴避,所為聲請,當予駁回;又前開二事件分別已經本院於105年3月1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就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8號國家賠償事件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同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就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前開二事件之承審法官已均無應執行之職務,揆以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宋雲淳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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