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張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坤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顏坤良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四、請提出債務人顏坤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