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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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建字第273號原告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匡哲均
李淑欣 律師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簽訂之台電材料部北部儲運中心新建工程屋頂複層金屬板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7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關於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依上開約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以新臺幣(下同)3,307萬8,113元承攬被告之台電儲電中心屋頂複層金屬板工程,原告得按工程進度向被告請領估驗計價款。原告分別於101年8月25日、同年11月25日、
102年1月25日向被告請領估驗工程款,各筆工程款扣除環安基金、保險費、清潔費及被告代為點工費用、10%保留款、罰款後,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555萬5,630元、2,100萬7,203元及263萬4,979元,除前二筆工程款已給付外,被告藉故以原告第三期工程逾期為由,扣減應付工程款99萬2,343元,僅簽發面額164萬2,636元之支票予原告。實則原告並無逾期情事,遂多次請求被告付款,惟被告置之不理且所簽發之上開164萬2,636元支票亦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原告已完成所有工程,並經驗收合格移交被告及業主,自得向被告請求未付工程款594萬2,790元(含保留款330萬7,811元、未兌現支票164萬2,636元及未付款99萬2,343元),惟被告經多次請求仍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命被告給付594萬2,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為股東 林東龍 ,且被告公司所有工程均由各股東自行經手處理,被告不知各股東在外營運行為,本件系爭契約係由股東林東龍所負責,原告所提簽約及付款地點係林東龍私人之公司所在地,本件為原告與股東林東龍個人間債權問題,與被告公司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數量計算表、發票、支票、退票理由單、計算式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3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雖具狀以上詞置辯,惟未據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曾開立發票人為被告、受款人為原告之支票數紙予原告,並持原告開立之系爭工程相關統一發票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有原告所提活期存款存摺、統一發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77-84頁),並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本院在案(見本院卷第86頁),足見系爭契約應係以公司為主體所簽訂,被告上詞所辯尚不足採,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定有明文。原告既已完成工作交付被告,被告迄不給付承攬報酬,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工程款本息,即無不合。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之本件工程款,依系爭契約補充說明第五條第1款所定,至遲於工程全部完工經業主正驗合格辦妥結算手續時,即應給付(見本院卷19頁背面),而原告主張本件工程於起訴前已完工經驗收合格等情為可採信,已如前述,則被告迄未給付本件工程款,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付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求為命被告給付594萬2,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