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慶
一、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4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嘉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