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10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6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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