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正指定辯護人黃秋葉(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 邱俊銘 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蕙伶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