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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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何易玲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琦妍 律師被告 何建龍
何建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何建國
何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86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何建龍、何建福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86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