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