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2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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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申請核發軍職證明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國防部右當事人間因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在從軍前任教師,退伍時依法將軍資併入教職年資,至退休時遭國防部剔除,縣府給與保留,乃國防部昧於事實,不與軍資證明,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判決原告軍職年資,准併入教職退休年資計算,補領軍資差額,以渡晚年。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惟函據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鎔鉑 字第八八○○○一二五四號簡便行文表略謂:「甲○○申請核發軍職年資證明事件,業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部提起訴願,現正審議中...。」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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