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汪陳錦蕙 被告 傅舜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告既主張就坐落臺南市○○區巷○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自應以爭買之系爭土地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60元×950平方公尺=6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