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洪怡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11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1,887元。
(二)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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