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龍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龍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5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