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零陸參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八號為不起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零陸參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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