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抗告人 翁金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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