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
25、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安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