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千零六十萬四千五百九十六元,折合銀元一千零二時萬一千五百三十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十萬二千零一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三十萬六千零四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十萬六千零三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