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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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淑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淑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淑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6月、7月、4月、4月、6月、1年、3年8月、5月(聲請書此部分漏載
7月、4月、4月、6月部分,應予補充),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
105年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
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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