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游若君 代理人(法 楊蕙怡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游若欣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調字第15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柯至誠委員調解委員張文瑞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游若君聲請人代理人楊蕙怡律師相對人游若欣相對人代理人陳昭文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後,將花蓮縣○○鄉道○○段○○○○號土地上,於民國105年1月25日以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花資登字第000000號設定新臺幣肆拾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同意上開第一項調解筆錄所載抵押權登記塗銷程序之規費由聲請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游若君聲請人代理人楊蕙怡律師相對人游若欣相對人代理人陳昭文律師調解委員柯至誠調解委員張文瑞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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