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等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聲請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林恒如 等與相對人 黃承昌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經本院選任為林恒如之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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