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人 陳鼎元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陳鼎元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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