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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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12月9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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