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568號原告 練文魁 被告 陳郭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亦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起訴狀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25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