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0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31008號、第310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蔡志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之大禹嶺茶葉包柒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陸佰陸拾貳點玖捌公克)均沒收。
事實
一、蔡志偉明知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上午某時許,至新北市○○區○○○○道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妖」之成年人,以新臺幣6萬元之代價,取得內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之大禹嶺茶葉包7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62.98公克)後,即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復經警方於同日上午9時35分,在新北市○○區○○街○○○巷○○號附近停車場中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搜索查扣。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9日刑鑑字第106800608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理應深知無故持有毒品為法所禁止之行為,竟仍為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查本件扣案之內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之大禹嶺茶葉包7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62.98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自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姿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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