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 王瑞卿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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