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83號聲請人 王清沛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莊麗珠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8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6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