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6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62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長乃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103年度交簡字第6206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長乃係民國103年11月4日收受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20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之送達証書在卷(詳本院卷第10頁)可稽。茲上訴人竟遲至同年11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亦有卷附上訴人所提上訴狀內本院收狀章戳可佐,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上訴期間為自同年11月4日收受判決書日起,加上訴期間10日,至同年11月14日即屬上訴期間屆滿),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