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鍾海章 法定代理人 鍾佳里 附民原告 鍾宋貴英 訴訟代理人鍾佳里附民原告 鍾耕碩 訴訟代理人鍾佳里附民原告鍾佳里附民原告 鍾文嘉 訴訟代理人鍾佳里被告 李健萌 被告榮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琇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