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51號聲請人 李勝倫 臺中市○○區○○路○○○號相對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月3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84H29)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6萬555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萬5553元(107年12月及108年1月工資、資遣費),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8年2月12日中市勞資字第1080002067號函及其所附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4H29)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