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國藩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洪甯雅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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