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金菊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 陳德焜 被告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3條、第87條及信託法第6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代位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08年5月1日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109年3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以塗銷等語。足認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並基於物權法律關係而請求,又系爭不動產坐落於金門縣,揆諸前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1│金門縣○○鎮○○段○○○○號│269.55│全部│├──┼──────────────┼─────┼─────┤│2│金門縣○○鎮○○段○○○○號│361│全部│├──┼──────────────┼─────┼─────┤│3│金門縣○○鎮○○段○○○○號│639.86│全部│├──┼──────────────┼─────┼─────┤│4│金門縣○○鎮○○段○○○○號│336.86│全部│├──┼──────────────┼─────┼─────┤│5│金門縣○○鎮○○段○○○○號│700.15│全部│├──┼──────────────┼─────┼─────┤│6│金門縣○○鎮○○段○○○○號│370.03│全部│├──┼──────────────┼─────┼─────┤│7│金門縣○○鎮○○段○○○○號│229.87│全部│├──┼──────────────┼─────┼─────┤│8│金門縣○○鎮○○段○○○○○號│350.14│全部│├──┼──────────────┼─────┼─────┤│9│金門縣○○鎮○○段○○○○○號│361.19│全部│├──┼──────────────┼─────┼─────┤│10│金門縣○○鎮○○段○○○○號│557│全部│├──┼──────────────┼─────┼─────┤│11│金門縣○○鎮○○段○○○○號│182│全部│├──┼──────────────┼─────┼─────┤│12│金門縣○○鎮○○段○○○○號│424│全部│├──┼──────────────┼─────┼─────┤│13│金門縣○○鎮○○段○○○○號│198│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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