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H○○訴訟代理人C○○被告黃○○
50巷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癸○○訴訟代理人丑○○被告乙○○
壬○○
號訴訟代理人G○○被告丁○○(即 林永崑 )
號庚○○
之1酉○○○E○○
2號D○○B○○寅○○卯○○宇○○宙○○A○○地○○申○○戌○○辰○○未○○巳○○
號午○○
號玄○○
號亥○○
99號甲○○
2號之訴訟代理人子○○
2號之被告天○○
號戊○○
0號F○○
號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馮保郎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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