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豪
鄭海恭共同選任辯護人金湘惟律師
蘇仙宜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豪、鄭海恭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