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51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采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采玲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