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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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參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五○○○一││├─────────────┼─────────────┼──────────┤│第一審郵票費用│二七二││├─────────────┼─────────────┼──────────┤│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二││├─────────────┼─────────────┼──────────┤│共計│五○三七五││└─────────────┴─────────────┴──────────┘